为使广大医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继6月22日组织医护人员参加卫生系统《侵权责任法》学习后, 7与23日晚上,医院在市招三楼会议室举办《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全院300多名职工参加。
此次讲座邀请了台州市中心医院医政处副处长、卫生法学专家刘志勤为大家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责任损害相关内容。刘志勤从法益对象、行使权利主体与承担责任主体等方面分别作了释义和分析。并结合案例,剖析《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间的不同,使大家对医疗责任损害有了更感性的认识。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把医疗损害责任在第七章作了专门规定,此章的规定是条款最多的(11条),而且这些规定和以往的法律、法规关于医疗责任的规定都有不同。相比于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新规定强调了医院没有过错绝不承担责任的平等性和过错有限推定的法定性;明确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纠纷法律责任;要求医疗机构对法定义务(通指专家注意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医疗水平相应义务、规范操作义务、诚实义务等)应当遵守;提出医疗机构紧急情况的医疗权;界定免除责任情形的法定化等。
通过学习,广大职工认识到在法律日益健全的法制社会,应该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医疗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安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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