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和《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浙卫发〔2012〕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本院药品采购的确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确标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需求的原则。
二、确标办法
1、本院药品确标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药剂科负责实施。
2、参照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结合本院临床实际用药需求进行确标。
3、品规确标。临床常用品规优先,原则上同质量层次药品价低者优先确标。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一品两规”(指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的原则,同一分组号的药品各确定1~2个规格中标。其中,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必须确保1个以上中标(无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或第三质量层次的药品价格畸高除外),以满足不同人群用药需求。
4、备选品规的确定与使用。为了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特确定备选品规。原则上在正选品规无法正常供货或因特殊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时,备选品规按中标候选品规专家评选结果的排序依序递补,排序最前的为第一备选品规。
5、院内采购统一中标品规。
6、对确标中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2年3月17日
抄送:临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