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速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不断创新,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医药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变化及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将厅原设立的“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进步奖”更名为“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我省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周期为一年,奖励项目由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共分三个等级。
第二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我省在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奖励周期为一年,奖励项目由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共分三个等级。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本奖励的范围是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材料等新成果,包括: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成药、新药、新辅料及其方法的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中医药文献、学术专著、论著、教材、科技管理、信息、标准等软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推广、应用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研究成果。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成药、新药、新辅料及其方法的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中医药文献、学术专著、论著、教材、科技管理、信息、标准等软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推广、应用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已取得合格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并且应当是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批复鉴定的成果。
第六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主要研究工作,并且没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浙江省。
第八条 已获得省政府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已获奖的要予以撤消。
第九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按《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申报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十条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级单位直接向浙江省卫生厅申报,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及以往获科技奖励情况;
(二)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技术内容真实性;
(四)写出审查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主要研究工作,并且没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浙江省。
第八条 已获得省政府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本奖励。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已获奖的要予以撤消。
第九条 申报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按《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申报书》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第十条 申报程序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级单位直接向浙江省卫生厅申报,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预审应该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否符合奖励的范围及以往获科技奖励情况;
(二)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技术内容真实性;
(四)写出审查意见并说明推荐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每年由省卫生厅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公布请奖项目并征求异议,征求异议期限为一个月。征求异议结束后,递交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并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授奖项目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
(一)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显著作用,经推广应用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较大作用,经推广应用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促进作用,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中医药文献、学术专著、论著、教材、科技管理、信息、标准等软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可根据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及推动技术进步作用的意义大小;比照上述原则评奖。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将不予评审:
1、应用性研究成果尚未应用;
2、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等;
3、注释性专著、综述、译文等;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成果;
5、成果有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6、其他不符合奖励范围及申报要求的成果。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公布请奖项目并征求异议,征求异议期限为一个月。征求异议结束后,递交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并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授奖项目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
(一)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显著作用,经推广应用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较大作用,经推广应用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理论或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有促进作用,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中医药文献、学术专著、论著、教材、科技管理、信息、标准等软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可根据创造性、贡献的大小及推动技术进步作用的意义大小;比照上述原则评奖。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将不予评审:
1、应用性研究成果尚未应用;
2、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等;
3、注释性专著、综述、译文等;
4、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成果;
5、成果有纠纷未处理妥当的;
6、其他不符合奖励范围及申报要求的成果。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公布的请奖项目如有争议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否则视作对请奖项目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
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末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评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六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争
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末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评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六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署名,以贡献大小为序,一般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署名以鉴定(评审)证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将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一千五百元,三等奖一千元。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截留。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获奖应作为项目承担者考核、晋升卫生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提倡严谨求实,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思想,坚决反对用不正当手段争夺名利、封锁技术的不良作风。一经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查明属实,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为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处理奖励材料、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接触申报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强化保密意识,,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木管理办法由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发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将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各等级奖励金额为: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一千五百元,三等奖一千元。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各级行政部门不得截留。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获奖应作为项目承担者考核、晋升卫生技术职称的参考依据,并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提倡严谨求实,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思想,坚决反对用不正当手段争夺名利、封锁技术的不良作风。一经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查明属实,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为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处理奖励材料、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年度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接触申报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强化保密意识,,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木管理办法由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发布的《浙江省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